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便可申请“取保候审”:其
一,
犯罪嫌疑人均为可能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员;其
二,犯罪嫌疑人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其
三,犯罪嫌疑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其
四,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人员;其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在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原则上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例如,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又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他们通常都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