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盖章事宜,一般会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操作。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均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而由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所以,相关盖章环节也应在公安机关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之后才能予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