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中所相关明确规定,对于年满65周岁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来说,在考虑进行取保候审之前,必须先满足至少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身形自由可能会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同时也可能被处以
罚金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但是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再者,犯罪嫌疑人如果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并且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话,也是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的。
只要年满6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能够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例如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等等,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