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之实施可于
司法机关中进行,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利作出决定并且予以执行。然而,在此法条之中,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
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律师有权代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