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
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限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过程中,侦查、
起诉与审理等各项工作都保持连续不断的状态,同时并未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状况,亦未出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效期即将到期的现象,那么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倘若以上情形真的发生,应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立即进行终止,同时向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及相关单位发放正式告知。关于“取保候审三次
传唤会产生何种结果”的疑问,此次法条并未对传唤数次作出详细规定。通常来说,传唤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其目的在于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接受调查或问询。传唤的次数和流程往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需进行多次传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以
保证传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若传唤被认定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期满,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并向相关
当事人和单位发出正式通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三次传唤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传唤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规定。若传唤合法且必要,并且没有
违反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积极配合;反之,若传唤显得多余或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规定,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