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决策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以实际案情作为基础进行衡量。值得特别重视的是,此款法律条例并没有具体地限制取保候审的时效期限,而主要关注于罪嫌人或被告的个人特质及其大致可被量处的
刑责。因而,是否得以在短短20余日内申请获批取保候审,还取决于相关案情的具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罪嫌人或被告的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是否曾有过类似
违法记录等等。若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并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也认同其适用性,那么从理论上讲,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取保候审的手续并非难事。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尊重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