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明悉他人借助信息网络渠道实施
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诸如支付结算等形式的协助服务,且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同时处以
罚金;若为
法人单位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则需对该单位施加罚金
刑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惩处。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假设有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银行卡提取现金五万元作为
犯罪资金来源,而您明明知晓这一事实,却依然为其提供协助,那么您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其中包括您的主观恶意程度、取现的详细过程以及对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