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的上限为十二个月。然而,这条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具体的考察次数,仅表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而已。因此,实际的考察次数应交由
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表现做出合理判断,唯一的限制是考察次数不得突破最长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