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针对年满六十周岁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权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办案单位进行审议以确定是否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果条件吻合,便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
递交给公安机关加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