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
羁押期即将结束之际,若针对已被羁押的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对此类
当事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则应当准许其申请进行取保候审。简言之,只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羁押时限已经全面完结,但相关案件还未能得到圆满解决,那么他们是有权利进行取保候审请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