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经过法庭审理之后,为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物色到取保候审的方式时,需按照如下流程操作规范执行:
首先,应核实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否已达法定上限,即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其次,若发现该
犯罪行为不应受到
刑事追责,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时限,检察机关有权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最后,当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相关单位,并明确告知他们。而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检察院有义务继续展开侦查工作,
提起公诉,以及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直到整个案件审理程序全部结束为止。在此过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