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特定条件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不将其转移至
拘留所关押,但需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制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如下: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话;
4.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