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在满足如下任意一个条件之际,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有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过严格检验后发现,若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的案件;同时,如果
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并且经过严密评估后确认实施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最后一种情形就是在案件
侦查终结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通常情况下,
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认为
符合条件,便可决定是否批准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