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此外,对于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然而,对于
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是否适用,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便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尽管满足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则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因此,能否进行取保候审还需
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较大。相反,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重,或者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较高的因素,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