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
刑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申请人得以
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若嫌疑人可能会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可申请取保候审;
(2)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这种情况下若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3)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