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然而,此项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延迟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间断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则应依法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而非仅仅延迟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