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个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形下获得司法保障的重要制度,其主要过程包括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的共同参与和分工协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出现特定的情況时,以上这三种司法权力机构有权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性別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实际事务则统一由公安机关承担并予以配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