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肺气肿患者能否获得
取保候审的资格,应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评断。若患者的病情严重至无法独立自主生活,且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则可按照该条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原则,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
终审批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力仍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他们将依据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
行权衡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