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款所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如下任意情况之一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1)该人可能会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如果判断认为此人可能会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话;
(3)如果犯罪嫌疑人生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
(4)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但是由于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
传唤之后,符合上述任一种情况,并且经过判断认为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反之,如果他们并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他们就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