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限定的范畴,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境:
首先是涉嫌触犯
管制或者
拘役类
罪名,亦或是被控者需要独自面对适用
附加刑罚的情况;
其次是被指控的罪犯可能会面临超过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威胁的话,也可以考虑实施此类措施;再者,对于那些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构成社会安全威胁,也可考虑运用此项措施;另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最后,当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一手段。因此,
取保候审申请的复杂程度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构的判断。若条件符合,则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