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期限最长达至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相关程序均未出现任何中断现象,同时发现不应对该嫌疑人进行
刑事追责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圆满结束,则应立即解除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立刻通知被取保候审之人以及相应的机构与部门。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那么解除取保候审便是合法合规的行为。然而,解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取保候审者就此无事,这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加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