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实施往往成为可能。具体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潜在
刑罚相对轻微(例如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等),或者尽管其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亦或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健康状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等)无法适应继续
羁押的环境,抑或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有理由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情况都可能出现在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之中,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这些关键时刻适时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