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然而,若相关案件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得到妥善处置,超过法定最长时限仍未能作出审理裁决,那么便属于明显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按照本法
法规则,当
办案人员认为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过时,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针对此类案件,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得以处理,又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限制,理应力求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同时亦应对被取保候审者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若有关机构未能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无疑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时被取保候审者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做出解释,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