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合法有效签署机构,其具体的事项取决于当前的
司法程序以及案情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对取保候审进行决策。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该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以上三个部门皆可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无论由哪个部门进行签字,其效力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如果需要特定的部门进行签字,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程序的进展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