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在面临特定情形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具有权利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
强制措施。此类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适用较轻
刑罚且其人身危险性较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但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间,其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最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办理完毕,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时,也可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