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虽然
逮捕是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必要环节,但这并非意味着逮捕之后就无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相反地,此条款不仅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
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仍然有充分的理由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且还详细列出了此类情况的具体范畴及依据。因此,只要涉嫌者或被告能够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即便他们已经被正式逮捕,同样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