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已被认定为
犯罪嫌疑分子或是被告人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整整十二个自然月。这一明确条款意在
保证案件对于公众利益及司法公正的及时性保护,防止因审理时间过长而导致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在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若案件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或者经查证并无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亦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相关的司法机构都应该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