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指出的,对于
醉酒驾驶者的
取保候审申请,其次数并无具体的限额规定。此项法律条款仅仅是列举出了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况,而并未对取保候审的次数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关于是否能够批准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次数问题,应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状况,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决定。若
醉酒驾车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况,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