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达十二个月之久。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时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该项
法规设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各种案件能够得以及时且高效地得到处理,同时防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过度的限制。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期间内,若案件已被妥当地解决,或者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期满,相关机构都应该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