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
有效期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的时间。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十二个月",并非是从
取保候审决定正式宣布开始计算的单一时间段,而是代表着从决定正式生效之时算起的总体时长,而非仅仅是按照自然月份进行逐月累加计算。如果说在这整个一年之内,相关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均未曾有任何阻碍,并且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存在不应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便可顺延至十二个月满期为止。然而,若在此期间内,由于案件的发展进程导致必须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