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被依法批准采取保
证人或
保证金形式的
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自然月。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
法规对于
取保候审期限如何精确计算并无详细说明。然而,从字面含义推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自作出准予
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若在此期间内,相关案件已完成全部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且未发现有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则取保候审应予以解除。反之,如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因故中止,则取保候审期限需重新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