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所涉及的款项问题,通常是由
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
直系亲属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行为的公安机构所交付到的特定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的
司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而具体的取保候审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代理人员需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此来
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