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利三万五千元的情况下,虽然可以视为情节较为严重,但要确定是否构成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仍需结合诸多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这其中包括
行为人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的主观知晓程度、其所提供的具体帮助方式以及这些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产生的实际影响水平等等。若行为人明确知悉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并且还为之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并且这些行为切实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接受相应的
刑事惩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所有事实细节及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倘若行为人具备其他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
主动投案自首、有
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回
违法所得等,法院在
量刑时亦将对此给予充分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