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明文规定,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家属有权代为
申请取保候审,且其本人亦可亲自提出相关请求。在亲属代为申请时,必须向
司法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存在
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文件,且需确保所申请的事项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条件;而对于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形,则须其本人亲自进行书面申请,同时确保其所申请的事项同样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要依赖亲属的协助,然而亲属仍有权利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