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车祸死亡案件的取保候审问题,需依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若涉案之
犯罪嫌疑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列举之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各自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引发社会风险,抑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处于怀孕阶段或者正在哺乳期的自身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又或者是
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然而,若车祸死亡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未满足上述条件,通常情况下将难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