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资金的退还环节,通常涉及到
保证金的退回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并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案件已顺利完结,那么在法院做出无罪裁决或不
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规定,将保证金予以退还。具体的退还流程可能包含如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
代理律师需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将对该申请进行详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应当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再次,公安机关将按照既定程序完成保证金的退
还手续;
最后,保证金退还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开具相应的收据证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区公安机关对于退还流程及所需材料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