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关人员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方批准后,对于具备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予以取保候审,此项权力的实际行使由公安机关承担
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