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若有个人在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涉嫌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该
罪名的
立案事宜,通常由公安部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
报案人、是否有确凿
证据证明
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以及是否已经锁定
犯罪嫌疑人等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定存在
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便会启动
立案程序展开调查。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纳入立案程序中遭到全方位的侦查,并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