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
刑事司法措施,主要适用于
刑事诉讼期间对正处于侦查、
起诉和审判阶段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这种措施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事务得以稳妥、有序地开展,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在
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已被判定有罪并依法处以
刑罚的人是否还能适用取保候审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被认定有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之后,
刑事诉讼程序便宣告结束,取保候审的意义也随之消失。因为在定罪之后的执行刑罚环节,并不涉及到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因此,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来看,对于已经被
判刑的人来说,取保候审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如果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例如罪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司法机关可能会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这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最终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总的来说,已经被判刑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取保候审,除非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需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