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部门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申请取保候补之人并无必须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或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对该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作为执法机构的警察有权依法行使这一权力,解除对相关人员的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