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地域范围问题,一般是由负责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此案的人
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作出决策。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其他特定情形下需要予以取保候审的人员。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地域范围,应由相关执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