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针对潜在判处一定
刑罚且若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则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之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的一项强制手段。然而,此法条并未明确指出对于法院直接
批捕的案件是否可施予取保候审之举措。原则上,
逮捕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行将面临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处罚且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之情形。在法院直接批捕的个案当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须依据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法院直接批捕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便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总而言之,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加以确定,而非存在绝对的答案。在法院直接批捕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他们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