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海警局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具有权利对满足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在海警局所负责处理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明确的
取保候审条件,海警局便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