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实为
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指控犯案者在一段特定的期间内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理等相关程序。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查明涉案者无需继续承担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到,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法条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之后是否需承担坐牢(即是否需要接受
刑法制裁)的后果。通常而言,是否需要坐牢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
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以及涉案者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诸方面因素。倘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便须依照判决履行相应的
刑罚,其中包括可能的监禁惩罚。反之,若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于
刑事处罚,那么被告人便无需坐牢。因此,是否需要坐牢主要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而非仅仅基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的决定。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程序性措施,并不代表最终的法律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