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诈骗罪而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而言,其获批取保候审的原因,很可能在于他们满足了该项
司法程序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之一。从理论上讲,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中的某一种:
首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再次,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实施取保候审也能有效地防止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
最后,如果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个人行踪、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接触等等。如果他们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都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被重新采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经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共同商议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