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被依法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法定
羁押期限届满之时,若案件尚处于处理过程中且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皆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对具体应当关押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法庭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特点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因此,只要案件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而无需受到关押天数的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