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保释的审批决议则应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而负责执行的职责将由公安机关全权承担。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对保释过程中
家属必须参与的必要性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关于亲属是否必须出席的问题,其答案需结合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考量。若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特殊规定,亦或是公安机关对此设有相应必要条件,那么亲属便可能需要参与其中;反之,如无明确规定,亲属则未必需要出席。在实践操作中,亲属是否出席往往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及案件的具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