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不
起诉与取保候审并非总是相伴相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具有针对性的
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特定情形,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较轻、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关押、已经被
羁押了相当长的时间等等。然而,所谓“不起诉”则是指检察院在进行
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了不再向法院
提起公诉的决定。这种决定可能源于多种因素考虑,比如
证据不足以证明
犯罪行为的存在、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犯罪事实尚不够清晰明了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定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原因在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那么他们便无需接受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起诉和取保候审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不起诉并不一定会导致取保候审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