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
公诉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阐释,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是指那些明明了解到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的情况,却依然为其
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项
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
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鉴于此类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因此,通常会由国家
公诉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
追责,故而被归类为公诉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