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范的范畴,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批准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
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取保候审。然而,对于
职务犯罪分子,他们是否能够获得释放,则需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中列出的条件。举例来说,若职务犯罪分子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同时其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此外,如果职务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他们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又或者他们的
羁押期已经到期,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在被
刑事拘留之后,能否获得释放,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他们都有可能被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